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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西湖音乐喷泉抄袭案,原告北京中科水景有限公司胜诉,历时一年的“中国喷泉史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终于落幕。法院判决,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侵犯了原告中科水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中科水景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
中科水景公司诉称,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的设计及喷泉编曲工作为我公司于2013年完成,被评为中国十大音乐喷泉,并获得“中国喷泉水景行业设计创新奖”。西湖管理处称杭州西湖音乐喷泉需要进行整体改造,到青岛实地参观考察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原告详细介绍天水喷泉项目的相关情况,被告并实地观看了喷泉喷射演示。演示结束后,西湖管理处表示非常满意该喷泉的整体效果,并表示希望将杭州西湖改装工程交由原告完成。考察期间,西湖管理处负责人索要了青岛世博园天水喷泉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气动水膜的设计数据、实验视频等详细资料。随后西湖喷泉项目进行了招标,最终中科恒业公司中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科水景公司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推荐函、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对中科水景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其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确认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将所选定的特定歌曲所要表达的意境与项目的水秀表演装置,根据音乐的时间线进行量身定制设计,设计师根据乐曲的节奏、旋律、内涵、情感等要素,对音乐喷泉的各种类型的喷头、灯光等装置进行编排,实现设计师所构思的各种喷泉的动态造型、灯光颜色变化等效果,利用这些千姿百态喷泉的动态造型与音乐结合在一起进行艺术形象的塑造,用来表达音乐情感、实现喷射效果。可见,整个音乐喷泉音乐作品进行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编辑、构思并加以展现的过程,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故原告所主张的喷射表演效果属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这个判决结果,不仅替青岛世园喷泉正了名,也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名,”中科水景负责人告诉记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中国正在积极推动大众创新,这将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来源:搜狐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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